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名錄認證
一)、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的定義
是指軍方為確定申請承擔裝備承制任務的單位是否持續(xù)滿足要求所進行的系統(tǒng)的、獨立的、客觀的檢查、資格評價并形成文件的過程。
二)、管理機構
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,原則上按照現(xiàn)行駐廠軍事代表管理體制,由駐廠軍事代表機構負責受理。沒有派駐軍事代表的,由主要采購單位受理。經(jīng)各軍兵種軍代局同意后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批準,由各軍兵種軍代局組織實施。
三)、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:
a.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;
b.具有良好的資信和健全的質(zhì)量保證體系;
c.具有履行裝備采購合同所必需的條件和能力。
四)、服務內(nèi)容:
a.為甲方有關人員提供GJB5713-2006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要求》等標準、條例、法規(guī)的培訓;
b.按照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實施細則》的要求,分別對甲方“法人資格”等七個方面進行指導;
c.指導、協(xié)助甲方編制與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有關的管理制度;
d.指導、協(xié)助甲方《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書》的填報;
e.對甲方在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申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給予指導、建議和幫助。